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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刑事亲办案例

作者:张志松  更新时间 : 2020-10-12  浏览量:1535


扫黑除恶刑事案例

发布者:张志松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经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的规定,本案中四被告人与刘E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且纠集者相对固定,以施工工程在某村村段为由,多次通过推墙、拦路等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扰多家业主单位施工方施工,多次强揽工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犯罪。被告人刘A、陈D、刘B、刘C伙同他人采取阻拦承建商施工的手段强行向承建商索要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A、刘B、刘C以阻工相威胁向承建商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A、刘B、刘C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A、刘B、刘C等人均系2008年某村副建队成员,并参与了对X县新职高工程建设的阻工,威胁承建商郭某及其合伙人刘某2,被害人刘某2在阻工威胁下现金支付副建队人民币27000元,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人刘A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刘某2、郭某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辅证,故本院对被告人刘B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不予认可。被告人刘A入股某村2008年老职高副建队,后虽退股,但根据证人柴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同案犯刘如勤、刘C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刘A参与了对承建商郭某新职高工程的阻工,被害人郭某迫于阻工威胁,将新职高操场水泥路面工程以及围墙工程交给被告人刘A等人承建,故对被告人刘A辩称其未参与的辩解不予认可。被告人刘B在公安机关到其家劝投后,其在回家途中在机场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未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B回家系准备投案自首,被告人刘B辩护人提出刘B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亦无有效证据佐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A、刘B、陈D、刘C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刘A、陈D、刘B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A、陈D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4、被告人刘C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刘A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陈D积极退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7、被告人刘A有违法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B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38天。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点评:扫黑除恶专项活动,有力的打击了横行乡里的黑恶势力,使社会生产、生活、经济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同时,也在本案中深刻体会到公众对法律的无知必定招来法律严肃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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